- 產品介紹
1、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;
“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、氣瓶充裝單位,應當具備下列條件,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,方可從事充裝活動:
(一)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;
(二)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、檢測手段、場地廠房、器具、安全設施;
(三)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、責任制度、處理措施。
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、記錄制度,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。
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,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,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,及時申報定期檢驗
2、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(國務院549號令);
“ 第二十二條移動式壓力容器、氣瓶充裝單位應當經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,方可從事充裝活動。
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;
(二)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、檢測手段、場地廠房、器具、安全設施;
(三)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、責任制度、緊急處理措施。
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,對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,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,提出氣瓶的定期檢驗要求。
3、《氣瓶安全監察規定》(質檢總局46號令);
4、《江蘇省氣瓶充裝許可管理辦法》(蘇質監特發〔2009〕160號);
5、《氣瓶充裝許可規則》(TSGR4001-2006));
6、《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實施辦法(試行)》(國質檢鍋函〔2003〕408號)”
7、《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氣瓶充裝許可條件的通告》(2008年2月20日)
8、《車用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TSG R0009-2009)
9、《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TSGR0006-2014)